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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埃尔斯伯格悖论与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作用

热度 4已有 945 次阅读2014-2-28 09:45 |个人分类:个人成长| 埃尔, 伯格, 律师

埃尔斯伯格悖论与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作用

 

“埃尔斯伯格悖论”是美国哈佛大学心理学家埃尔斯伯格1961年提出。下面通过举例子来说明埃尔斯伯格悖论。

 

假设有两个抽奖箱,箱子A内有50个红球和50个黑球,箱子B内也有100个球,一些是红球,另一些是黑球,但具体比例不知道。现在给你一次机会,要你随意去抽球,如抽到红球会奖励你1000元人民币。你会选择去哪个箱子抽球?结果是大多数人都会选择箱子A

 

我们再换一种方式,还是之前那两个抽奖箱,这次抽到一个黑球奖励1000元人民币,那么你会选择哪个箱子。估计还是箱子A。但这里面的逻辑不对。正常推理是,第一次抽球时你应该是箱子B中的红球少于50个(也就是黑球多于50个),那么第二次的选择你应该抽箱子B

 

埃尔斯伯格悖论也叫作“模糊不容性”,指的是依照经验做出判断时,我们更喜欢已知的可能性,这里面蕴含着两个概念“风险”与“模糊”。风险指的是已知的可能性,你只需在已知的基础上做出判断,是风险太大还是可以接受,风险是可以接受的。但在模糊的情况下是不能这么做的,模糊是不可以计算的,将“模糊”强行归入风险的范畴,是非常危险的事,2008年经济危机的爆发与两个概念的混淆不无关系。

 

埃尔斯伯格悖论让我联想到刑事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作用。执业后接触了一些犯罪嫌疑人家属,多数家属基本不了解刑事案件办案程序,但心情非常急迫,从未聘请过律师,但对律师的作用有非常武断的结论。结合埃尔斯伯格悖论给我带来的启发,我分享两点有关律师在侦查阶段作用的体会:

 

一、刑事案件起初,嫌疑人家属处于信息的绝对劣势地位,既表现在法律知识与刑事案件的应对经验上,也体现在对亲人所涉嫌犯罪的具体案情上,此时类似于埃尔斯伯格悖论中的“模糊”状态。作为理性人必须理解风险与模糊之间的区别,如果你不想仓促地做出错误的决定,以免将来后悔,就必须暂时忍受这种令人厌恶的“模糊”。此时,律师可向家属提出一个观点,“刑事案件中,不走或少走弯路就是胜利”,建议他们不要过于仓促地作出决定,等了解初步情况后再采取相应的策略。我理解这就是律师“避免犯错”的作用,也是律师作为专业人士的基本价值。

 

二、根据新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律师可基本不受限制会见当事人,跟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沟通案情交换意见也有了法律保障。刑事案件起初,通过律师的有效工作,在侦查阶段可用最短的时间了解基本案情,减少“模糊”的范围与程度;同时,结合律师的专业知识与执业经验,可帮助当事人作出相对较优的决策,把“模糊”慢慢变成一种可计算的“风险”,让当事人明白各种选择可能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我把它称之为律师“风险量化”的作用,这也是对律师比较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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