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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合伙的态度创办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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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转行做律师以来,陆续有朋友与我探讨公司经营方面的问题,幸好我硕士研究方向就是《公司法》,基础知识还算扎实,虽公安工作七年甚少接触这方面的东西,能力有所荒废,但解答常见问题还是可以的。
这两天,深入思考了在创业过程中如何正确应用“有限责任公司”这种形式,结论就是公司形式上是有限责任,本质上应该是一种合伙企业,换句话说,就是“以合伙的态度创办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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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为什么要“以合伙的态度创办有限责任公司”
以合伙的态度创办有限责任公司有两大好处:
一是股东有限责任,在公司经营不善时,可避免股东个人资产被追索,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因此,在高风险的现代社会中,为保护合伙人家庭财产安全,所有合伙人思想、行动上应该高度一致,事实上这很难做到,因此,采用合伙企业的方式创业风险过大。
二是合伙的态度,我们这里的合伙,不是指企业形式,而是一种精神。合伙,就是两人以上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去做一些可以给其带来更大利益的事情。一个人的时间与精力毕竟是有限的,而且人总归会有自己的局限性,有合伙人可弥补这方面的缺陷,因此,成就一番事业的人,都有自己的合作伙伴,如巴菲特与芒格、比尔盖茨与保罗艾伦,还有我们《中国合伙人》里的俞敏洪、徐小平、王强,等等。我甚至可以武断地说,一个人不采取与人合作的方式做事业,他的事业肯定做不大。这就是我们为什么创业要有合伙态度的原因。
就像我们平常说的“与朋友合伙做生意”,不是指他们创办了一家合伙企业,而是表明他们创业的一种态度与精神,这句话用法言法语表述就是“以合伙的态度创办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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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限责任公司中贯彻合伙态度几点不成熟的想法
以合伙的态度创办有限责任公司的最大特点,就是股东间高度信任,彼此相互理解,按照双赢模式处理人际关系,即使发生不可调和的理念冲突,也会“好聚好散”。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公司股权结构
如果公司有2名股东,两人能力水平最好基本相当,对公司发展都有很大影响,此时采取各占50%股权的方式,公司形式上是有限责任公司,实质就是两人合伙企业,兼具两者企业形式的优势。
如果公司有3名股东,众所周知,有时“三角关系”很难处理,建议谨慎采用,《中国合伙人》中就是这种情况。
如果公司有4名以上股东的,这种形式较适合“1名带头大哥,其他小弟按照大哥吩咐做事”这种类型。此情况下,大哥也要以合伙的态度对待跟随他的小弟们,要有胸怀,不占绝对控股权,持股比例最高不超49%,不搞一言堂。即当所有的小弟不同意大哥的做法时,大家是不是也要停下来思考一下。当然,这种股权安排,也体现信任的合伙精神。
(二)股东退出机制
在有限责任公司纠纷中,股东退出是争议最大的一块。一般情况下,实际掌控公司的股东不愿意或者不配合小股东退出,这其实是违背合伙精神的。任何一家公司不可能靠侵占小股东利益,持续壮大的,况且一旦控股股东的恶劣行为在圈子里传开,下次就很难再找到合伙伙伴。家和万事兴,企业也是如此。
因此,我认为,以合伙态度创办的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设立时,就要考虑建立股东退出机制。在股东想要退出时,控股股东要帮助小股东有效退出,确保小股东的利益。
以上粗浅的想法,与小伙伴们分享,望不吝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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