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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人寿尴尬的第一次 保障基金化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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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27 21:11: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5月18日,正当很多人将精力置于上证指数冲击4000点成败之时,中国保险业的又一个第一已悄然诞生——中国保监会首次动用保险保障基金。而作为曾经是中国第四大寿险公司的新华人寿,尴尬地成为了这个“第一”中的焦点。

  接连经历过“利差损”、“投连险”挑战的中国寿险业,在此之前还从未有过一家寿险公司陷入需要动用保险保障基金化解风险的被动局面。新华人寿危机的背后,是作为强势“内部人”的董事长关国亮长期控制之下的资金违规操作、账外运行、虚增利润等严重问题。保监会果断履行监管人职责,免去关国亮董事长职务,并动用保险保障基金收购了关间接控股的3家公司所持有的新华人寿股份。这是保险保障基金自2005年设立以来首次使用,新华人寿成为保险业动用保险保障基金挽救的第一家保险机构。有资料表明,此次共动用超过16亿元保险保障基金,在去年底总规模达80亿元的保险保障基金中约占两成。

  
  
  保险保障基金由各保险公司按照保费收入一定比例缴纳,其运用有严格的限制性规定。参照保监会2005年1月1日实施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保险保障基金用于在保险公司被撤销、宣告破产以及在保险业面临重大危机、可能严重危及社会公共利益和金融稳定的情况下,用于向保单持有人或者保单受让公司等提供救济。

  据公开的资料显示,此次新华人寿涉及的违规挪用资金数额约在130亿元,目前尚有26亿元未归还。挪用的资金或被拆借给形形色色的利益伙伴,进而反向入股及控制新华人寿,或用于大规模违规投资于房地产等高风险领域。对于这样一种违规行为,业内存在不同的声音,有人认为,新华资金并无“窟窿”可言,26个亿是可能收回来的,130亿元一旦实现其投资收益的话,新华的实力将不可同日而语。但如果考虑到保险行业对于社会稳定和金融安全所承担的特殊使命,站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和行业稳定的角度来看,130亿元高风险投资所承担的风险要远远大于潜在的收益。保监会及时履行监管职责,避免了这一事态的继续恶化,尽到了监管者应尽的义务。

  但从方式方法上却有值得商榷之处。首先,按照《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规定,保险保障基金的动用条件十分严格,姑且不论130亿元的违规挪用资金是否会威胁到社会公共利益和金融稳定,单从此次保障基金的用途上看,就有相悖之处。保险保障基金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用于救济保单持有人或受让保险公司的专项资金。在收购了3家公司所持有的新华股权之后,保险保障基金已经持有超过22%的股份,进而一跃成为新华人寿的第一大股东。这与保障基金救济保单持有人或保单受让公司的初衷并不相符。有权威人士称保险保障基金接手这部分股权,目的是将“问题股东”清除出局,因为股东之间的争斗,已经影响到公司的正常运转。显然这种观点更是将作为保险业最后一道关卡的保险保障基金视为随需随取的“活期存款”,有悖保险保障基金的设立初衷及职能。

  其次,保险保障基金购买股权之后便要行使相应的股东权益,而在该基金动用之时就决定了其政府意志的代表。客观地说,保险保障基金理事会参股后可能会对改善新华人寿的公司治理结构有帮助,但如何在监管者和被监管者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的定位将是难以回避的问题。严格地说,保险保障基金并不能与保监会完全等同起来,保监会也不会成为新华人寿的第一大股东,但是我国的保险保障基金理事会成员中包括财政部、央行、国税总局等众多政府部门。因此可以说从该基金的设立之初,就注定了其浓重的政府背景。

  在这方面,最为完善和系统的美国保障基金对我们很有借鉴意义。美国的保障基金是一个非盈利性组织,成员包括各州内所有具有经营资格的保险人。保障基金由一个委员会负责管理,委员会成员包括保险业内代表和州保险专员、部委派的代表,实际上是保险同业的自律组织。这同时也使保障基金具有一定的独立性,避免了政府的过多干预。

  除此之外,保险保障基金的首次使用就“特事特办”,对于以后政策的行使可能产生负面效果。同样与美国进行比较,美国的保障基金在大力弱化政府角色的同时,更多地被视为事后监管中一种有效且经济的制度安排加以实施。该制度的设立初衷,就是作为防范风险的最后一道关口。而此次保险保障基金的使用,有“未雨绸缪”的倾向,首次动用就成为特例,客观上有可能助长保险公司的道德风险。毋庸置疑,保险保障基金的性质决定了其每次动用都会面临十分特殊的背景和来自方方面面的巨大压力,但如果不牢牢守住这最后一道关口,轻易出手,保险保障基金难免成为监管者手中的“万能钥匙”,到头来打开的却难免是潘多拉的盒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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