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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套住房贷款首付提高 利率上调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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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9 11:33: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央行、银监会9月27日夜间共同发布《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商业性房地产信贷政策进行了调整,对贷款购买第二套(含)以上的住房首付款提高至40%,利率不得低于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并且贷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应随套数增加而大幅度提高,传闻已久的房贷新政终于尘埃落定。

  央行、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此举是为贯彻落实全国城市住房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完善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措施,防范房地产信贷风险。《通知》在重申原有房地产信贷调控政策的同时,重点调整和细化了房地产开发贷款和住房消费贷款管理政策。

  《通知》以购房的套数和套型建筑面积为标准,设计了不同的最低首付款比例、利率水平。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包括本外币贷款,下同)不得低于20%;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而且贷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应随套数增加而大幅度提高,具体提高幅度由商业银行根据贷款风险管理相关原则自主确定。同时,为保障借款人的还款能力,防范信贷风险,《通知》强调借款人偿还住房贷款的月支出不得高于其月收入的50%。

  同时,由于购买商业用房的投资性较强、经营风险较高,商业银行在发放商业用房贷款时承担了较大的风险,《通知》规定,商业用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期限不得超过10年,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利率的1.1倍。考虑到部分 “商住两用房”确用于满足居民住房需求,《通知》将“商住两用房”的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由原来的40%提高到45%,其调整幅度小于商业用房调整幅度。

  此外,《通知》还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额度随房产评估价值浮动、不指明用途的住房抵押贷款;对已抵押房产,在购房人没有全部归还贷款前,不得以再评估后的净值为抵押追加贷款。这也意味着银行“个人住房循环授信”等贷款产品将不得发放。央行、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对此解释道,“个人住房循环授信”等贷款产品的主要特点是信用额度随房价的不断攀升而增加,如果房价出现剧烈波动,贷款的信用风险将显著上升。《通知》规定不得发放“随房价上涨追加贷款”的住房贷款,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商业银行过度授信,维护金融稳定。

  就“首套自住房”和“第二套(含)以上住房”如何界定问题,央行、银监会有关负责人称,《通知》中的“首套自住房”是指借款人第一次利用贷款所购买的用于自住的房屋。“第二套(含)以上住房”是指借款人利用贷款所购买的首套自住房以外的其他住房。《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在接受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后,应及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借款人信用状况予以查询,贷款申请批准后再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该数据库,以此确保对“首套自住房”和“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认定。借款人也应按诚实守信原则在贷款合同中如实填写所贷款项用于购买第几套住房的相关信息。

  在当晚早些时候,建行正式对外宣布,对第二套(含)以上住房贷款,逐步降低贷款成数,最高不超过六成。这意味着,个人购买第二套住房在建行贷款首付款将不低于四成。而此前,建行也已在广东、重庆等几个地方对第二套住房首付款比提高至40%,走在了监管层和商业银行的前面。

2007年房贷利率变化一览表
日期
商业贷款利率
优惠利率
公积金利率
2006年底
6.84%
5.81%
4.59%
2007.3.18
7.11%
6.04%
4.77%
2007.5.19
7.20%
6.12%
4.86%
2007.7.21
7.38%
6.27%
4.95%
2007.8.22
7.56%
6.43%
5.04%
2007.9.15
7.83%
6.66%
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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