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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上海大学学生医疗管理与保障办法及学生就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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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7 06:52: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上海市沪府发[2007]12号文件《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医保局等三部门关于完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及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关于完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医保[2007]61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订《上海大学大学生医疗管理与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章  医疗管理

  第一条  管理机构

  1、学校成立由分管领导负责的大学生医疗保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长、财务处、校医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学工办”)、研究生工作党委(以下简称“研工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校医院,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协调。

  2、校医院落实专人负责日常医疗管理和医疗费报销审核。如遇特殊情况应报请校管理领导小组讨论,并作出裁决。

  第二条  享受医疗保障对象

  在本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册本科生、高职高专学生及非在职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包括来本校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但在内地(祖国大陆)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在当地按规定报销的,不再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障待遇。每年新生在取得学籍后,可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医疗保障;自办理离校手续,并按学籍管理规定注销学籍之日起停止享受大学生医疗保障待遇。

  第三条  医疗费补贴凭证

  1、享受医疗保障的大学生一律使用上海大学学生证(及副卡)(以下简称“学生证”)。

  2、在校医院就诊、转诊及报销医药费时,均须出示本人学生证。如无学生证者一律按自费处理。

  3、大学生不得借用他人学生证看病,一旦发现,取消双方当事人医疗保障待遇半年。学生证如遗失,可按规定手续进行补办。

  第四条:登记和注册:

  (一)学工办、研工委应于每年新学年开学后一周内,将本专科、研究生新生中符合医疗保障制度的适用对象的名单交到财务处和校医院。

  (二)学工办、研工委应于每年11月15日之前,将符合医疗保障制度的适用对象,按照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的要求制作学生基本信息表,并交到财务处和校医院。

  (三)校医院应在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规定的时间内,在区医保事务中心为本校符合规定的学生办理集中登记手续。财务处按规定定期与区医保事务中心进行财务结算。

  (四)学生在集中登记以后入学、转学或退学的,学工办、研工委应在每月最后一周的星期四报到校医院,协助校医院在每月月初到区医保事务中心办理补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章  住院及门诊大病医疗保障

  医疗保障支付范围:大学生医疗保障的用药、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等的支付范围以及保障资金不予支付的情形,参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但不实行药品和治疗项目的分类自负办法。

  第五条  住院医疗保障

  大学生住院包括住院和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大学生每次住院发生的符合本市大学生医疗保障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设立起付标准:三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100元;一级医院50元。起付标准及以下部分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医疗费用由统筹资金支付。

  第六条 门诊大病医疗保障

  大学生因门诊大病(具体参照上海市沪府发[2007]12号文件《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医保局等三部门关于完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发生的符合本市大学生医疗保障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全部由统筹资金支付。

  第七条 就医管理

  1、大学生在本市住院和门诊大病实行定点医疗。本校暂定的指定医院(见附件1)。擅自到其他医疗机构就诊的费用不予报销。住院和门诊大病治疗,需先到校医院门诊部由医生根据病情需要开予转诊单,转至定点医院,凭定点医院的住院通知书或门诊大病证明,到校财务处开具住院结算凭证或门诊大病结算凭证。大学生应在自住院凭证签发之日起7日内至相关医疗机构办理登记手续,逾期作废,并向相关医疗机构支付住院起付标准费用。因病情需要至非指定的其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门诊大病治疗的,应通过公费医疗办公室同意并在住院结算凭证或门诊大病结算凭证上予以注明。

  2、大学生在本市发生急诊住院治疗的,无需办理转诊手续。但需凭住院通知单、学生证到校医院开具住院凭证,并向相关医疗机构支付住院起付标准费用。

  3、大学生在外省市急诊住院,或因病等休学及在学校规定的教育实习、课题研究、社会调查等期间居住在外省市,应向学工办或研工委登记,并应至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进行门诊大病医疗。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或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由本人现金垫付,在出院或治疗后6个月内,由财务处凭出院小结、病史资料、医疗费原始收据及明细帐单等,集中到闸北医保中心申请报销。

  第三章  门急诊医疗保障

  第八条  门急诊管理:

  享受医疗保障的大学生必须首先在校医院各门诊部就医。

  第九条  校医院各门诊部就医

  1、大学生凭本人学生证(及副卡)在校医院各门诊部实行“一卡通”挂号就诊。

  2、在校医院内就医,收取1.00元挂号费,挂一个号,看一个科,开一张处方,并按市医保局统一规定,实行对症限量开药。校医院在非门诊时间收取2.00元挂号费,由急诊值班医生处理各种急诊病人。

  3、大学生在校医院各门诊部的门急诊各种医疗费用,90%学校予以记帐,10%由本人支付。

  第十条   校外医院门诊就医

  1、因病情需要转到指定医院(见附件1)就医的,由校医院接诊医生开具转诊单,一次转诊最长时间为一周。经转诊到指定医院就医发生的符合医保范围的医疗费用,凡患疑难病症在指定医院不能诊治者,必须由指定医院提出转诊建议后,方可转往其他医院,可按指定医院标准报销。对无转诊单或无指定医院开出的转往其他医院转诊单的医疗费,学校不予报销。

  2、寒、暑假期间,校医院安排医务人员值班,大学生原则上回校就诊和转诊。家住郊区及外地的大学生可选择当地一所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凭门诊病历、附有清单的有效发票,医药费暑假原则上限报200元,寒假原则上限报100元。

  3、大学生因病等休学及在学校规定的教育实习、课题研究、社会调查等期间居住在外省市的,应向学工办(或研工委)登记并出具证明,经校医院同意后,可到当地一所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普通门诊医疗。回校后凭证明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标准同指定医院。

  4、大学生报销医药费时需带好附有清单的有效帐单、转诊单、病历卡、学生证在指定报销时间(每年的报销时间会在校园网及校医院内张贴)到校区门诊部审核,经审核人员确认签字盖章后,到财务处领取报销费用。

  5、外院治疗用药范围须符合上海市医保局的有关规定,不能重复开药,也不能超量开药。中药汤剂、外配处方原则上不予报销。自购药品及滋补类药品、挂号费、出诊费、救护车费、中药代煎费、心理咨询费、属病态但不影响身体健康的矫形手术与生理缺陷的治疗:美容、镶牙、洁齿、治疗脱发、植发,打架斗殴、酗酒、自杀、交通事故等意外伤害及医保范围之外的其他医疗费用不予报销。在入学前就患有慢性病,如在新生体检时隐瞒既往史者,原有慢性病的医疗费用不得报销。

  第十一条  急诊范围内的疾病就医

  大学生发生急诊范围内的疾病,可直接到就近(本市或外地)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符合医保范围的医疗费用,凭病历卡及附有收费清单的急诊收据回校门诊部办理报销手续。学校给予报销80%,其余20%由大学生个人承担。急诊治疗用药限3天用量。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医疗帮困基金(见附件2),并将医疗帮困纳入学校帮困助学的补助范围。对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较大、家庭经济困难的参加帮困基金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领导小组讨论后,给予一定的补助。学校鼓励大学生参加商业保险。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上海大学医疗管理与大学生医疗保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于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学生就诊的具体流程:

  一、住院及门诊大病就诊流程

  1.校医院就诊,根据病情开转诊单转往定点医院治疗

  2.定点医院开出住院通知书或门诊大病证明

  3.校医院预防保健科开具住院或大病结算凭证

  4.一周内交至定点医院进行住院(按医院级别支付起付费用)或大病治疗

  说明:

  1.在本市发生急性疾病急诊住院的,到校医院开具结算凭证时无需事先办理转诊手续;

  2.因病情需要要求到非定点医院住院和大病治疗的,须经校医院预防保健科同意,方可转诊。

  3.在外地因急性疾病急诊住院或大病治疗的,先由本人现金垫付治疗费用,回校后将出院小结、病史资料、医疗费原始收据及明细帐单等交到校医院预防保健科,校医院将相关材料报至闸北医保中心,医保中心审核后将费用拨付到上大财务处,财务处再将费用划入学生存折中。

  二、普通门急诊就诊流程

  (一)校内就医

  1.学生凭一卡通挂号

  2.全部就诊费用中,属于学生自费的项目由本人支付,属于医保规定的费用,其中10%由本人支付

  (二)校外门、急诊就医

  1.校医院医生出具转诊单( 急诊范围内疾病可不开转诊单)

  2.到定点医院就诊( 急诊疾病可就近医保机构就诊)

  3.符合医保的费用,在指定时间内到校医院报销80%

  说明:

  1.2007年7月16日起,校医院内就医,学生支付10%医疗费用。

  2.因病等休学及在学校规定的教育实习、课题研究、社会调查等期间居住在外省市的,可到当地一所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普通门诊医疗。回校后凭学工办(或研工委)的证明到校医院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标准同指定医院。

  3.本校暂定的定点医院为同济医院、市第十人民医院、嘉定区中心医院、市第六人民医院、南汇区人民医院、松江区人民医院及静安区人民医院(法定传染性疾病及患精神病、肿瘤等需在指定医院以外的本市专科医院治疗的费用,可按指定医院标准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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