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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年度高保费收入背后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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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3 18:55: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近看到两家新闻媒体披露了这样一条消息,全国排名前几名的某寿险公司年保费收入被描写为“营养健康无污染”。看到这个标题,开始不解,保险公司怎么卖起保健药品了呢?看完报道后才明白,原来他们是在炫耀自己上一年吸纳了上亿乃至更多的保费,并且为表明这些保费收入是含金量大的保费云云,所以不惜采用这种摸不着边际的词汇来形容自己的业绩和实力而已,这实在让人有些忍俊不禁

    我相信这家保险公司年度吸纳大量的保费是真实的。但问题在于,一家寿险公司高保费收入的背后,到底会折射出怎样一种意味呢。为什么他要区别此保费不同于往年保费收入是营养和健康甚至无污染的呢?

    几乎所有寿险代理人把保险解释为一种保障,也就是人身风险理赔给付。除此以外,他们还把保险作为一种强制储蓄来宣传,这的确有道理。因为以定期两全寿险为主的养老保险和少儿教育基金险都具有储蓄的特征:到期返还或者分期返还。

    这就意味着,寿险公司的寿险保费收入,一旦被保险人出险,保险公司就必须按约定给付受益人保险合同上的投保金额,哪怕投保人只存入了一年的保费后被保险人出险,都必须按照当初投保的标的(保额)进行给付,这就是所谓“保障”在数字上最直接的诠释。而被保险人健康平安,那么以定期两全寿险为主的养老险就要按约定的时间一次性或者分期返还给被保险人。

    这说明,无论寿险公司当年收入多少寿险保费,迟早都要返还被保险人或者给付给受益人,而且寿险公司每个保险合同返还,绝大多数情况下,返还总额都大于投保人累计缴纳的保费总额。

    但是,很多人不曾注意这样一个问题,就是这种保额返还是以至少几十年的时间为期限的,一旦到了返还高峰,如果保险公司因为种种原因不能按约如数返还,就会出现严重的偿付能力不足,如果不能有效的融资,保险公司倒闭就是不可避免的了。

    什么是导致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的种种原因呢?这一般最多见于两种原因,一种是受央行利率影响(包括精算失策),一种是受经营不善的影响。而经营不善中又分为投资经营不善和财务管理不善两种。

    首先我们先分析一下为什么银行利率会导致偿付能力的变化

    保险合同作为保险公司和保单持有人之间的经济合约,其寿险保费费率的厘定必然要受到央行利率的影响。

    那么,利率到底是如何影响保费费率的呢?

    我们先举一个通俗的例子来高清楚银行和保险在金融原理上的区别:假如银行储蓄年利率为3%,这就意味着存100元一年后就会得到103元的本利和,其中100元是本,3元钱是利息,两者之间的关系是100元本金增值3%后之和;而保险则是折扣的关系,你要拿回100元,那么你存入就不需要100元,扣3元就是97折扣,你只需要存入是97元。只是此3元非彼3元,扣3元大约相当于顺加3.09%而非3%。

    可以看出,同一个比率下,两者之间的本金和回报不一样,这是最为显著的区别。人们习惯在银行存入100元然后拿回103元的思维,却对若干年后在保险公司拿回100元,你今天需要存入多少本金的思维基本上没有概念。其实很简单,换个思维,如同你买一个100元的东西,砍完价的结果是打7折,那么100元的东西实际上你只需要拿出70元就能买到。同样,对于10万元的保险投保只需要累计缴费7万元,保险的保费缴纳就是这个样子。

    当然,这仅仅只是一个通俗的例子。保险由于其特殊性,例如零存整取的特征、风险发生的概率、投保年龄、男女差别等等各方面都需要专业的精算来进行,所以实际上寿险公司的费率厘定比上面的举例要复杂很多。但无庸置疑的是,人寿保险的费率必然要和利率挂钩。同样一个10万元的存储,对于银行来说,利率越高,利息的终了回报就越高;对于保险而言,利率越高,你需要存入的本金就越少。这就是为什么投保10万元人寿保险,20年缴费累计缴纳保费也就在6-8万元左右,无论是出险还是到期领取,都可以得到10万元的原因。

    利率对保险公司的影响,可以从1997年以来,日本先后有日产、东帮、第百、千代田、协荣等九家生命保险公司停业和倒闭,在日本形成历史上少见的破产风潮中看到。尤其是数一数二的日产、千代田和协荣生命保险公司也相继倒闭破产,这都源自日本80年代各生命(人寿)保险公司普遍按照5%银行利率作为基准利率厘定寿险费率,导致保险公司在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吸纳了大量的保费资金。其后日本经济泡破灭,日本长期以来一直处在1%低利率甚至负利率时代,偿还能力无疑就会成为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

    关于这一点我们只需要明白“小斗进,大斗出”的道理,就不难理解偿付能力这个入不敷出的矛盾,在高利率下,保费收入越多,偿付风险就越大。

    根据OECDl998年的统计,日本保险公司的数量为117家,而同期,美国保险公司的数量为5162家,英国为814家,德国为690家,法国为507家,加拿大为369家。从保险公司的平均保费收人来看,西方国家大都在3亿美元以内,而日本最高,达38亿美元以上,是其他国家的10倍以上。而恰恰正是这个极高的市场集中程度,最后让日本保险市场走向危机,因此金融企业的过度垄断有着巨大的系统性风险。

    我国在99年以前的保险行业和八十年代的日本极为相似,那时候国资保险公司在99年以前大都以银行7%以上甚至10%的利率参考来厘定自己的保费费率,比日本5%的厘定标准更高,这就意味着小斗进、大斗出的矛盾更加突出。现在的人们很怀念99年以前的人寿保单,对99年以前买的保险都很值钱而津津乐道,这的确是一个事实。想想保费投资一旦按照7%左右的年息作为给付参照,那是相当合算的。所以当初人们热衷于买保险,并不是因为人们在那个年代就意识到生命保险保障有多么重要,而是大家普遍认为保费投资的高回报率更具有经济诱惑力。

    但是,这恰恰折射出99年以前我国各寿险公司本身已经埋藏了巨大的偿付风险,一旦进入偿付高峰期,保险公司的资金压力十分巨大,如同日本生命保险公司所面的临危机一样。当偿付时期央行利率如果还维持在3%甚至更低时,保险公司却要按照7%以上利率厘定的费率来偿付,自然会十分吃力。如果当初各保险公司年吸纳的保费越多,而偿付期利率低于当初厘定的利率,这就意味着亏空也就越大。不过可以放心的是,保户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合约是经济合同,保险公司一定要按照当初的合同约定来履行偿付,甚至于可以在低利率时期依靠所收保费挪东墙补西墙。但这和信用卡的相互拆借一样,拆到最后最终会有个尽头,直到偿付不起而倒闭为止。

    由于中国的寿险历史总共也就十来年的时间,相对于人们一生的时间长河而言,目前除了风险理赔和定期小额给付外,保险合约还远没有处在到期偿付的高峰,因此过去年度高保费收入目前看不出什么问题。但是一旦各家保险公司在15-20年后逐步进入返还高峰时,99年高保费收入的保险公司,其自身的风险也就必然会凸显出来。今天低利率下的高保费收入,并不能弥补当初高利率下费率的巨大窟窿,充其量彼此拆借一下,恐怕这也不是一个最终的解决办法。

    需要注意的是,保险利率追随央行的基准利率,永远都是滞后的,而且一旦厘定,即便今后央行基准利率发生改变,当初售出的保单费率也不会改变。这和储户在银行的储蓄利息收入伴随着利率的变化而变化是根本不同的,有些类似国债的协议利率,发行时厘定的利率一旦销售成立,就是一个固定的利率,此笔资金的利息收益在合约期内不会随央行利率的变化而变化。

    有人会说,寿险保费收入是要偿还的,但是意外险则是一种消费险,不发生事故是不会偿还的。例如航空意外险,只要飞机不掉下来,20元的保费就是保险公司的了,按照航空旅客的流量,这笔收入也是一笔天文数字。

    的确,寿险公司唯一不和央行利率挂钩的就是意外险等一类的附加险。但是这绝对不是说不出现意外事故,保险公司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假设掉下一架飞机,机上买了航意险的100人意外死亡,按照每人20万元赔付,就是2千万的支出。这需要100万个不出险的人来分担,假如20元的航意险保费再扣掉各种经营费用只剩下10元钱用于赔付,那么就需要200万人来分担。再假如遇到类似唐山的地震和印尼的海啸这种集中风险导致20-30万人丧命,保险公司面对上百亿的理赔,真不知道会是怎样?

    如果说利率导致的保险公司风险是全球问题,那么经营不善导致的亏损,让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就是人为的祸害了。

    曾经有报道披露,一些航空意外险的销售网点,等到客户的脚挪出到机舱外的旋梯上一只脚(平安着陆),售单营业员根本就不向保险公司上缴保费,这就意味着假航空保单曾经在九十年代末期风靡一时,很多保险公司背地里不知道承担了多少经营管理上的风险。

    正是因为中国保险市场相应处于起步阶段,所以人们对寿险公司的保费收入还存在折片面的理解,以为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越大,该公司的实力就越强。而保险公司面临大量的年度保费收入如此有些欣喜若狂,以致于“健康”、“营养”、“无污染”的词汇也被个别保险公司用来堆砌,殊不知这些钱最后连本带利都要在10-30年后返还给被保险人的,真不知道这些保费会不会被拆借出来用来偿还99年前的漏洞。

    年度保费收入越大,承担的偿付风险就越大,这已经是被国际金融界认定的了。保险公司重要的是稳健经营,保费的内在价值永远高于保费的绝对值,而非什么“营养、健康、无污染”的高保费收入!

    寿险公司作为一个企业而言,经营上的起伏在所难免。例如投资亏损,在百度上随便搜索一下“保险公司 亏损 亿”或者“偿付能力不足”就可以看到很多相关文章。但是如果经营得当,效益连年也不是十分困难。

    我们需要知道的是,一个保险公司优质与否,重要的不是收取了多少保费,重要的是如何稳健经营逐年积累的上百上千上万亿元保费。保值和增值是一个经营目标。但这笔巨额资金如同烫手的山芋,放在家里怕贬值,投出去又怕本利无收,所以年度高额保费的收入,对于有经营能力的保险公司无疑是保户的福音,但是对于经营不善的保险公司而言就是天灾人祸了。有本事收保费,却没有能力保值和增值,那就不是保险公司的悲哀,而是选择这家保险公司的保户的悲哀了。

    还是文章开头所提到那家保费收入“营养、健康、无污染”的人寿保险,在还未临近偿付高峰期就实已经连续3年被保监会警告偿付能力不足,这在媒体上是有公开报道的,百度一下“连续三年偿付能力不足”就可以看到这些新闻。而该公司董事长等一行人动用资金大肆违规投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居然毫不知情,甚至成立多家壳公司方便走帐,也在媒体上的曝光屡见不鲜。反映出这家寿险公司对保户的不负责任,更为重要的是,这家寿险公司的财务管理何其混乱。

    其实日本一些知名生命(人寿)保险的倒闭,给中国寿险业敲响了警钟。如果说利率变化是一种难以避免的天灾,那么经营不善就是不折不扣的人祸了。日本生命保险的倒闭清楚的说明了一件事情,保险公司是可以破产的,而中国2002年修正的《保险法》中第88条也明确了这一状态。但由于很多保险代理人在这个问题上含糊其词,让很多人的理解产生了偏差,以为保险法规定如果保险公司一旦破产,保户的权益可以转让给其它保险公司,如果转让不出去,甚至可以由保监会强制其它保险公司接受倒闭保险公司的客户权益。这看起来保户权益好像是没有改变,但实际上这恰恰是最大的一种误导!

    先看看《保险法》第88条的原文: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的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 转让或者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很多代理人以此给保户大灌蜜水,当保户质疑保险公司经营能力的时候,普遍以这一条法律作为挡箭牌,似乎保险公司倒闭并不会影响投保人当年所缴纳的保费或者被保险人所享有的保额保障,这其实是最大的以讹传讹。

    解读88条需要注意这样一段话:“……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被转让的仅仅只是“保险合同”和“准备金”,还有保险公司的保证金。什么叫保险公司的准备金?实际上就是保险公司根据风险率预算当年可能发生的风险理赔和保险合约到期要进行偿付所需要预算出来的一笔资金,这是必须提前准备出来,并且由保监会监管不得挪作它用。但是准备金仅占保险公司保费资金很少的一个比例,决不是保险公司累计寿险保费的总额。

    关于这个问题,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的要求,在2005年1月1日起实施了《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保险保障基金由各保险公司缴纳,中国保监会集中管理、统筹使用。在保险公司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等情形下,如果其有效资产无法全额履行对客户的保单责任,保险保障基金就可以按照事先确定的规则,向保单持有人提供全额或部分补偿,减少保单持有人的损失。

    同时办法还规定,寿险公司宣告破产后,由于其保险合同已转让给另一家寿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就将对受让公司提供补偿。具体规定是,如果保单持有人为个人,以转让后其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利益的90%为限;

    不超过90%,也就是上限为90%,这就是说原来在A公司投保的10万,由于A公司的破产而将合同和准备金转给B公司,最多你只能找回9万元。至于下限到底是多少,是在不清楚,低至两三成都有可能,这要看亏损的保险公司败家子到什么地步以及保险保障基金到底累积了多少!

    据了解,截止到去年年底,首期近二十亿元的保险保障基金已经到帐,对于一年收入保费几十亿上百亿的各保险公司,二十亿到底能起到多大作用,保险保障基金这个水池到底需要积蓄多少,还需要拭目以待。

    笔者作为保险行业中的一员,今天写这篇文章的目的并不是号召大家不要买保险,而是告诉大家投保前如何仔细衡量寿险公司,以及投保哪家公司的保险是需要擦亮眼睛的。就破产而言,中国四大银行改制后,同样也存在破产风险,个人储户的储蓄利益同样不能全额补偿,但人们并不会因此而把钱埋在自家的墙缝里。利率风险不仅仅是中国问题,而是全球问题,并不是所有保险公司经营都有问题。企业有亏就有盈,这也是有目共睹的,你不能因为在某个餐馆的一盘菜里吃出蟑螂而从此不在外就餐,这显然不现实。更为重要的是,个人人身风险的经济保障,依然需要靠保险来实现,我们并不能因噎废食。其实那些在99年前高利率形式下售出大量保单的保险公司,只要经营得当,是可是在气候一、二十年当中依靠稳健经营的盈利来填补资金空缺,目前有些保险公司已经出现盈利,这是需要肯定的。但对于那些本身劣迹不断的寿险公司实在不敢恭维,所以还是看好你口袋里钱的同时,多看看媒体新闻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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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5日更新

网友无芯草提到了寿险的“内含价值”

“一直没明白保险公司保费收入的内含价值是怎么回事,为什么有的保险公司不追求年度高保费收入,却强调保费的内含价值,原来如此。

保险嘛就是用大家的钱帮助大家,如果我作为健康体在某家保险公司上了保险,可它却收进了很多内含价值不高的保费,也就意味着拿我的钱去赔他们,虽然是商业合同不会降低我的保障,但就分红险而言会不会影响我的红利呢?”


在这里一并回复

  长期以来,中国寿险发展过程中常常把保费的收入当作一个衡量公司经营业绩、反映公司的实力的业务指标,但这只能反映寿险公司业务的量,而不能反映业务的质。保险财经制度和传财经制度是不同的,由于寿险保单涉及十年乃至几十年的时间,费用和成本的分担以及现金流的计算要比传统财经复杂的多,所以传统会计那种短期业务的会计报表根本不能表现保险行业所需要体现的内在价值。

    保险行业的内在价值,是以总体风险为前,分配给适用业务的资产所产生的股东现金流的价值。内在价值反映的是一家寿险公司在一个时点(当前)的价值,常常用来作为清算时的一个重要指标。这就是说,内在价值越高,公司总体实力越强,清算时的资产也就越大,反之越小,越不值钱。

    由于内在价值反映的是当前价值,所以并不对未来业务产生影响。但过往的负债和不良资产却能对内在价值起到一个抵消的作用。当前内在价值(可含不良资产)在扣除负债后剩余的数额如果为负数,那么你可以跟这家公司说拜拜了。    对于那种把年度保费看成是一个公司的实力,是中国保险行业非常不成熟的一种表现。这类似与一个产品的进货价高,销售价低的传统业务评价,你进的货越多,卖出时就越亏。文章中提到100元的标的,实际买进价格越低,偿付风险也就越大。例如保户40元买进,保险公司100元返还,保险公司的偿付一定会比保户70元买进,保险公司100元返还的风险要大。用传统会计解释,前者负债60元,后者负债30元,而后者很容易在经营获利中填补负债。

    所以,单纯的看一个寿险公司的保费收入的规模是危险的。保监会也注意到这个问题,已经在2005年开始对《人身保险内含价值报告编制指引》下发征求意见函,为的就是改变那种只追求保费规模,不追求保费效益的现象。

    记住,寿险公司是商业机构,买保险就跟买股票一样,一定要看它内在价值的高低。内在价值低的寿险公司,别说保户的红利分配会受到影响,就连你保单的正常利益也会受到影响。因为他都临近倒闭了,最终清算时能给你的只能是保单的一部分利益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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