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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向客户销售少儿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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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26 21:41: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有人说,一个孩子的书包里装着一栋房子,形象地说出了父母抚养教育孩子过程中的巨大投资。父母对孩子的爱是无私的,他们愿意投资让自己的孩子成长得更好些。怎样合理规划孩子的未来,并让他们在成长中学会感恩呢?人寿保险是一种不错的方式。

  “身为父母,最令您感到骄傲,最使您觉得珍惜的,肯定是您的孩子。对吗?”

  “在孩子的成长教育上,您绝不愿意让自己的孩子从一开始就输在起跑线上,您可爱的孩子,有权利在最佳的环境下健康成长,您说是吗?”

  “但现在教育费是非常昂贵的。当您的孩子准备就读高等教育的时候,我们是否能拿出足够的资金和费用呢?”

  “让孩子接受教育,就是为了他们能够在将来成就一番事业。然而不仅仅上学,创业、结婚、成家等,都需要一大笔的钱,虽说钱不是万能的,但离开钱是万万不能的,面对大学毕业后的孩子,我们是否为他们在社会上立足提供了一定经济基础?”

  “轮椅有时并不是只为成年人而设计,小孩子也有生病、残疾的可能性。每一位父母都有责任,为他的孩子提供最好的生命保障。您同意吗?”

  “我们为孩子操劳半辈子,也许并不需要孩子作出多少回报,但我们一定希望他们懂得父母的爱并学会爱别人,您同意吗?当孩子60岁时还能从保险公司接到父母为他们准备好的大红包,会是什么感受?我相信它的意义已经远远超过了现金所能代表的价值,您的孩子一定从心里受到震撼!”

  “而我们所需要做的,就是从现在开始,每月储蓄150元,连续存15年,总共27000元,就可以使孩子拥有1.9万元的教育金、1万元的创业金、2万元的生命保障金和2万元左右的60岁大红包。这份计划对您来说贵不贵?一点都不贵,贵的是栽培一名有成就的孩子。您说是吗……”(亦山)

  共同看“法”

  投保人为他人投保人身险有限制吗?

  问:不知法律上对投保人为他人投保人身险有没有限制?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作出了一些限制性的规定。该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同时,第五十六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第一款规定限制。”

  《保险法》之所以禁止投保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死亡保险,是由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也没有自我保护能力,不能独立从事民事活动。投保人很可能为获得保险金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死亡保险,然后将其谋害。虽然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人身险不受限制,但是死亡给付的金额是受到限制的。根据保监会的规定,累计死亡或高残保险金限额为5万元,但目前保险公司根据客户需求,投保时可适当放宽人身险风险保额。

  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单转让或质押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这是因为保险单转让或质押时,保单的利益发生了转移,不仅可能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而且可能危及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所以,当被保险人确信保单转让或质押不会危及自己的生命安全时,可以签字表示同意;当被保险人认为保单的转让或质押有可能威胁自己的生命安全时,可以拒绝,保单就不能转让或质押。 (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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