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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如何正确看待医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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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16 22:31: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市人员王先生于去年11月初进入上海某器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07年6月,王先生因阑尾炎入院手术。7月,王先生痊愈后恢复上班。同年10月底,单位人事口头通知王先生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准备办理退工手续。听闻此消息后,王先生的情绪一下子变得十分激动,认为单位是违规操作,明明自己还有2个月的医疗期没享受过,合同期限理应自动顺延两个月,怎么能在11月初就终止劳动合同呢?

    根据本市相关政策规定,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一般情况下,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的,且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应顺延至上述情形消失。

    王先生在该单位工作第1年期间,医疗期为3个月。扣除他在6月享受过的1个月,还剩2个月的医疗期。但王先生在7月已痊愈,10月底时并不处于医疗期内。因此,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期满时终止双方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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