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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洛克菲勒孙子的零用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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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8 06:28: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小约翰·D·洛克菲勒(石油大王约翰·D·洛克菲勒的儿子)一直认为自己是父亲巨额财产的管理者而不是拥有者。他把博爱当作毕生的事业,一生中为公共事业捐献了5000多万美元。而他在1920年5月1日写给儿子约翰·D·洛克菲勒三世一封信,小约翰·D·洛克菲勒当时46岁,在信里他为14岁的儿子列出了“财政”要求。

信的全文如下:

爸爸和约翰的备忘录———零用钱处理细则:

1.从5月1日起约翰的零用钱起始标准每周1美元50美分。

2.每周末核对账目,如果当周约翰的财政记录让父亲满意,下周的零用钱上浮10美分。

3.每周末核对账目,如果当周约翰的财政记录不合规定或无法让父亲满意,下周的零用钱下调10美分。

4.在任何一周,如果没有可记录的收入或支出,下周的零用钱保持本周水平。

5.每周末核对账目,如果当周约翰的财政记录合规定,但书写或计算不能令爸爸满意,下周的零用钱保持本周水平。

6.爸爸是零用钱水准调节的惟一评判人。

7.双方同意至少20%的零用钱将用于公益事业。

8.双方同意至少20%的零用钱将用于储蓄。

9.双方同意每项支出都必须清楚、确切地被记录。

10.双方同意在未经爸爸、妈妈或斯格尔思小姐(家庭教师)的同意下,约翰不可以购买商品,并向爸爸、妈妈要钱。

以上零用钱公约细则将长期有效,直到签字双方同时决定修改其内容。以上协议双方同意并执行。
发表于 2010-12-28 10:35:1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不错,我COPY下,变成自己的版本,以后教育小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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